《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招商政策(试行)》正式出台
| 招商动态 |1970-01-01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加工
产业招商政策(试行)
为吸引更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开发区,促进我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产业定位
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为主,重点引进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农副产品加工产业。
准入条件
1.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开发区规划环评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20万元/亩以上、综合税收在投产运营一年后达到11万元/亩以上。
2.入驻企业废水须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
3.须经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
对全县产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经企业申请可“一事一议”。
政策扶持
1.凡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入驻开发区,按照工业用地使用权10万元/亩进行出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综合税收达到入区标准后,一次性支持企业5万元/亩用于发展生产。
2.新获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上市。对于注册地在开发区且达到上市条件的企业,开发区借助国家对贫困地区IPO支持政策,协助企业快速上市。对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4.引进人才、科技奖励、代理招商、服务代办等政策参照《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招商政策(试行)》(阜字〔2018〕11号)执行。
政策兑现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申报,开发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复后,由开发区兑现政策。
其他
1.由开发区对入驻企业的项目准入、用地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检验,未达到约定指标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未通过的,按照项目入区协议的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2.凡没有达到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要求的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法人。
3.本政策未尽事宜或招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企业的特殊需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县人民政府后确定执行。
4.本政策试行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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